認證申請方須知
為使認證申請方了解認證的基本要求,使認證申請工作順利進行,中心提請認證申請方了解以下基本要求和流程:
一.對認證申請方的要求:
1.了解認證認可法律法規,熟悉并遵守相關認證要求;
2.擬認證的組織應按照相關的認證標準和要求建立并實施了管理體系,該管理體系已在組織內部得到充分運行三個月以上,并已進行了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3.擬認證的組織應向認證中心提交所需的信息資料,這些信息資料包括:
a.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如申請方營業執照)
b.資質及許可證復印件
c.有效的管理體系文件及必需的文件清單
d.生產/服務的主要過程的流程圖,外包過程信息;
e.組織簡介
f.尋求認證的標準或相關要求;
g.接受認證咨詢的情況;
h.其他。
4.簽訂認證合同。
5.按照合同約定為認證審核做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審查、所有區域的通行、記錄、查閱和人員訪問及后勤安排,以滿足認證審核的順利進行。
6.按照合同約定付清認證各階段所需費用。
7.必要時,為接納到場的觀察員提供條件。
二.認證中心的要求及流程:
1.由具有資格的審核員按照擬定的計劃對申請方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初訪(必要時)和審核。
2.按照既定標準/要求對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審核,產品認證還需抽樣檢驗。
3.若打算對認證/注冊要求進行任何改動時,及時發出通知。
4.認證/注冊審核的人/天數,執行本中心公開文件規定時間。
5.現場審核結束,受審核方針對現場審核發出的不合格項采取了糾正措施,并已經驗證有效實施之后,根據技術委員會的決定,認證中心主任簽發認證證書。
6.經監督審核,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良好,證書將持續有效。監督審核每年進行一次,且兩次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第一次監督審核間隔原則上為獲證方通過認證后六個月到八個月內進行,其余各次監督審核間隔原則上為十個月內進行。
7.為保持認證/注冊,認證/注冊的申請方或受審核方應始終滿足《權利和義務》的要求,并在合理的時間內滿足這些要求的有關規定。
8.認證合同中斷超過三個月以上,申請方應向認證中心重新提供必要的信息。
9.監督審核中斷超過三個月以上,認證中心將對獲證方實施暫停處理。
10.保持認證資格時是依靠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連續監控以及產品檢驗(產品認證適用)來完成。監控是通過認證中心的監督審核來實現,其人/天數不得少于的規定要求。
11.獲證方應向認證中心提供一份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的受控文本,使認證中心隨時可以得到認證/注冊審核后的有關更改的文件。已獲證方還應負責通知認證中心有關工作程序、業務范圍、質量文件和組織機構的主要更改;對于重大的變動,如有必要,認證中心可能將安排現場驗證審核。
12.受審核方應建立并保持顧客投訴的登記記錄。該記錄將由認證中心進行審核,作為糾正措施有效實施和結案的證據。
13.受審核方在獲得認證的同時,既獲得了使用認證中心注冊標志的權利。注冊標志的使用應嚴格控制,僅限于有效注冊證書持有者。新認證的受審核方在通過認證/注冊后,認證中心將向其提供證書和使用說明。
14.一旦認證中心與申請方/受審核方之間發生爭議,申請方/受審核方有權向認證中心申訴監督部提出申訴。
15.申請方在其申請被拒絕的三十天內,有權向認證中心理事會提出投訴;理事會應保證在六十天內受理投訴。
16.當受審核方要求更改或擴展原證書中規定的注冊范圍時,認證中心將通知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根據對原范圍更改或擴展情況的需要,可能會采取下列措施:
a.安排對更改部分的現場審核;
b.更改/擴展范圍將在下次監督審核中驗證;
c.重新安排新的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