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產品注冊
自2004年2月23日,農業部發布第349號公告之日起,農業部開始受理境外貿易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進口)》申請及國內進口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申請。
上述兩個申請要求,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貿易的境外公司,根據上述安全評價審批情況,持境外研發商獲得的安全證書復印件及相關材料,申請每批次的進口安全證書。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貿易的進口商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進口)》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到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
此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境外公司向我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應當向農業部申請領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且安全證書需要進行相應的環境安全與食用安全檢測。同時規定,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應當建立進口檔案,載明其來源、貯存、運輸等內容,并采取與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適應的安全控制措施,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不進入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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